在我国许多中小学校,有一名特殊的“校长”——法治副校长,他们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职责作了哪些新规定?法治副校长谁来管、怎么聘?如何更好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专业优势?今天,教育部召开第二场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进行介绍。
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安全管理、预防犯罪等工作
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由司法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做法。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度。
“过去20多年来,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副校长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学校没有法治副校长,有些法治副校长工作流于形式。
尤其是2021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制度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重要法律和规章的实施,对中小学校提出了大量具体要求。由于中小学校普遍缺乏专业法律人才,上述法律制度在执行中面临很多挑战。
为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对于很多学校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情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此种情况属于学校自主聘请校外专业力量、构建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自主行为,《办法》对此并不禁止。
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的工作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但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职责进行了拓展,法治副校长除了开展法治教育以外,还需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方面的职责。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强化中小学校专业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学校依法治理特别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佟丽华说。
据悉,当前已有1.3万余名法官担任1.5万余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近4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30余万名民警担任法治副校长。
确立全国统一的管理聘任制度
过去,全国各地对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的部门并不统一,在现实中存在供需脱节、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
在佟丽华看来,《办法》最鲜明的特点是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主责单位,有效实现了供需双方的统一,更能实现对法治副校长的选任、分配、培训、支持、考评及奖励等。《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统一法治副校长制度的确立,将有效推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更好地发挥作用。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在“谁来管”的问题上,《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践中已有的做法和当地实际统筹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在“怎么聘”的问题上,《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由派出机关根据条件择优选派。《办法》规定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同时,《办法》对任期及续聘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纳入聘任范围。“这是希望更多热心教育的法治工作者贡献力量。”邓传淮说。
重激励强保障,真正发挥制度优势
如何发挥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制度优势?记者梳理了《办法》20条细则,其中7条都涉及保障激励。
《办法》规定,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和水平;派出机关要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办法》还明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提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能力,也是强化保障的重要一环。
邓传淮表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培训。“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把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国培计划’,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有力保障。”邓传淮说。(中国教育报记者 林焕新 欧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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