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2012年版)一书提出,义务教育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其实质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性免费国民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独有的特征,也体现了义务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的特征。
第一,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在义务教育的年限上有很大不同。我国基础教育底子相对薄弱,在普及了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不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过努力也是能够实现的。
第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因为这会对他们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基础,一旦错过很难挽回;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即国家颁布法律保证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实施,任何阻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普及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但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国家应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五,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我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和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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