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适宜实施,是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基于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行为性质采用适宜的方式
教育性是教育惩戒的基本特点,不只是让学生为错误付出代价,更要帮助其理解行为造成的影响,勇于承担责任
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育惩戒实施、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导向,对不同学段学生、不同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作出分级分类规定,细化带离课堂、物品检查、严重教育惩戒等情形的实施程序,明确关爱帮扶、申诉救济和关系修复机制。《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进一步细化,为学校和教师何时实施惩戒、采取哪些措施、如何规范实施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细则》颁布的价值不只是为学校和教师增加一份清单,更在于推动教育惩戒从“有规可依”走向“适宜实施”。教育惩戒的适宜实施,是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基于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行为性质采用适宜的方式,这既有助于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也有益于学生的长远成长。
适宜的教育惩戒,首先要与学生的成长阶段相适应。同一种违规行为发生在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身上,由于学生的认知水平、行为动机和责任能力完全不同,不能用一把尺子量到底。《实施细则》提出,小学一至四年级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和即时纠正为主;小学五至六年级可以适度采取教育惩戒措施,但要注重沟通说理;初中阶段侧重规则教育、法治教育、责任承担和行为矫治;高中阶段则更加注重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这种区分不是简单地随着年龄增长而加大惩戒力度,而是根据学生成长阶段的身心特点因段、因事、因人精准施策:年幼学生重在理解规则,初中学生重在认识行为边界,高中学生则重在学会判断后果、承担责任。
适宜的教育惩戒,也要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犯错程度和悔过态度相适应。偶发的课堂失序、反复违反校纪、严重侵害他人权益以及无意过失、蓄意违规、主动改正与拒不改正等,行为性质与后果存在明显差别,不能同等处理。《实施细则》将教育惩戒区分为教师当场实施、学校决定以及适用于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行为的不同层级,同时明确禁止因学业成绩惩戒学生,禁止基于个人厌恶和偏见实施惩戒,禁止在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学生。这说明,公正的教育惩戒是依据学生违规行为区别对待,让处置与过错相称,分级分类实施。
适宜的教育惩戒不仅包括采取什么措施,还涉及由谁决定、按照什么程序决定与实施。《实施细则》提出,轻微违规行为可由教师当场制止和纠正;情节较重的应由学校调查取证、审核决定;对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则要履行书面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等程序。清晰而明确的程序,把教师的现场处置与学校的组织决定区分开来,使事实有人核查、决定有人负责、争议有渠道解决,既能防止惩戒失当,也能让教师依规履职时更有底气。
适宜的教育惩戒,不是按照条文简单对号入座,更需要教师的专业智慧与现场判断。教育情境千差万别,再详尽的细则也不可能预先设定每一个具体问题。学生是初次犯错还是屡犯不改,是一时冲动还是蓄意为之等,都需要教师结合事实进行专业判断。《实施细则》的出台在减少教育惩戒随意性的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根据学生过错情形和现场情境选择恰当的教育方式。《实施细则》还规定,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其实施教育惩戒而受到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处理相关争议,心理、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也可参与行为矫治和纠纷调解。
适宜的教育惩戒,最终要由育人效果来检验。如果学生只是暂时停止违规,却未真正理解规则、形成责任意识,教育任务就未真正完成。对此,《实施细则》没有把惩戒决定的作出视为教育过程的终点,而是对惩戒之后的关爱帮扶和关系修复作出专门规定。教师应引导学生向受到影响的一方致歉、协商弥补损失,通过共同活动修复关系;对已经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等等。教育性是教育惩戒的基本特点,不只是让学生为错误付出代价,更要帮助其理解行为造成的影响,勇于承担责任,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同伴关系之中。
教学实践中,各校应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和常见教育情境,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和家长意见,依法健全完善校规校纪。教育惩戒的力量不在于严厉,而在于用适宜方式纠正行为、唤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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