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园欺凌不能重教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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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布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样把焦点对准校园暴力,多个议案呼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反校园暴力法。面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法律必须及时跟上。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一般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损害后果适用我国民法或刑法中的相关内容。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似乎并未对施暴的未成年人形成明显的威慑力。首先,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年龄的限定。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行为十分恶劣,也无法给予其大众所“想象”的惩罚。其次,我国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有性质的要求,往往还有程度的要求。对于校园暴力中常见的故意伤害、侮辱、威胁等欺凌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量”的标准,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也无法按照刑法给予刑事处罚。

除了立法中的问题,在司法领域也容易出现对施暴者重教育轻惩罚的现象。虽然我国司法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在具体裁判时如果不全面考虑案情则容易走向极端。有的公安部门或法院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时会认为实施暴力的学生年龄尚小,如果处理严重可能会影响其未来发展,而一律轻惩罚、重教育,导致现实中很多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方式简单化为施暴学生家长给予受害者一定的金钱赔偿。施暴学生并没有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很难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很可能导致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目前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惩治存在一定真空地带。校园暴力方面法律的缺位导致施暴者的犯罪成本较低,实施暴力行为后得不到相应的惩治,从而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责,一旦出了问题却人人无责”的局面。

校园暴力本身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针对校园暴力行为,应当从预防、教育、惩戒、行为矫治等方面着手,制定专门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立法应明确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界定和不同主体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建议根据校园暴力形态的发展逐步完善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界定。另外,立法应明确政府、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在预防校园暴力的不同层面的具体责任,只有从法律上明确每个主体的责任,才能消除“出了问题人人无责”的局面。

另一方面,则应建立对不同程度校园暴力的惩戒机制,建立宽严相济的惩戒措施,对于已经触犯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必须依照法律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可以采取严加管教、社区矫治等方法进行教育。对那些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但由于年龄问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孩子,法律应当设计新的制度和教育矫正措施,来加以惩戒。总之,应当通过法律上的惩戒机制给予施暴者以威慑力,让施暴者和其他旁观者意识到为暴力行为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减少和杜绝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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