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非学历教育补充政策出台 一般纳税人可按3%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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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消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进行了补充规定。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显示,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据澎湃新闻网转载上海税务官方微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其购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如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装修费及维护、营销和广告费、支付的品牌授权或管理费等开支,是培训机构的重要成本费用,均可以扣除。另外教学用具、教学设备、消耗性日用品等日常开支也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初步测算,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于增值税对收取的培训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还略有下降,企业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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